海信视像:海信视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2024年03月29日 22:06

【摘要】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战略管理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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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战略管理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本委员会”、“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等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战略管理部及投资评审小组为战略委员会下设的具体职能部门和工作小组,负责委员会职责内事项的基础管理、议案提报、督办实施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重大资本运作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管理部或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如下资料,并履行如下程序:

  (一)战略规划:

  需要时,由战略管理部向战略委员会提报长期战略规划;

  (二)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等事项:

  1、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3、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4、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管理部或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不晚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资料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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