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通控股: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3年06月26日 20:39
【摘要】证券代码:300292证券简称:吴通控股公告编号:2023-027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证券代码:300292 证券简称:吴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3-027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分别于 2023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了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担保额度 预计的议案》,根据日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2023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为相关子公司提供涉及金融机构的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95,500 万元,担保期限均为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2023-019)。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订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联科技”),向江苏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收到了与江苏银行签订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市吴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电子”)向江苏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收到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互联”)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下发生的 4,000 万元借款,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下发生的 4,000 万元借款的通知。截至目前,公司对物联科技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5,100 万元,物联科技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8,400 万元;公司对智能电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8,000 万元,智能电子剩余可用 互联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22,000 万元。 上述对物联科技、智能电子与国都互联提供的担保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根据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担保金额在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之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江苏银行《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1、保证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债务人: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 1,00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 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江苏银行《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1、保证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债务人:苏州市吴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 1,00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 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民生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甲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债务人: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 4,00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6.1 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6.2 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 7、保证期间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四)兴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债务人: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 7,00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7、保证期间 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 112,500 万元,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40,009.79 万元,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1.70%,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2、江苏银行《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3、民生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兴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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