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股份: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2024年04月25日 22:55

【摘要】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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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

  2、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自实施以来,累计有 46 名激励对象发生异动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59.60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剩余人数为 400 人。

  3、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400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涉及的公司业绩指标、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提交的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400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11.2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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