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乐达:《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3日 20:26

【摘要】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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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
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五)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接受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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