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乐达:《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3日 20:26
【摘要】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如有,下同)。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 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在委托理财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内,对具体实施的单笔委托理财需提交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要求: (一)购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 (二)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四)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六条、第七条标准的,分别适用于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已经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 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经办、日常管理、财务核算、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 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 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 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 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投资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 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 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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