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集团: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2024年3月修订)
2024年03月29日 18:05
【摘要】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维护审计的独立性,保障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维护审计的独立性,保障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定和《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均须具有能够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 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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