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心医疗: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03月)

2024年03月25日 19:59

【摘要】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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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
和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
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行为及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议
事、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之一者;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
            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应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负有以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三)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五)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六)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 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八)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九)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监事会将在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 2 日内通知其他监事及股东。

    第八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应当在
股东大会委任继任监事后方能生效;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而离职,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而离职,其对公司和股东所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及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机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 2 名成员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另 1 名成员由职工代表担任并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五)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六)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其职务。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及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
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
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
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
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拟审议的事项;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或电话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所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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