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心医疗: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03月)

2024年03月25日 19:59

【摘要】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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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未经公
司同意,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四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五条 公司应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应
科学调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金,并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
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
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审计部负责人和投融资领域负责人等组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评估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
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编制金融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金融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等内容。财务总监为交易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
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
定,公司若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四)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根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金融衍生品业务交
易授权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及被授权人员权限。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七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
相关各方。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实施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前需明确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
工作小组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授权、交易执行、交易确认、结算、监督、考核、记录及文档管理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九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应该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
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充分了解办理金融衍生品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资质、实施团队、
涉及的交易人员、授权体系,慎重选择。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衍生品的交易模式、交易对手进行分析比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
之间进行比较、询价,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较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开展业务;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金融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尽量使用场
内交易的金融衍生品进行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允价值予以
确认,并对金融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六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管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机构,应跟
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公
司财务部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金融
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
告。内容应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金融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金融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外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相关交易流程、审
批手续、办理记录及账务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
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增加汇报频次,确保风险预案得以及时启动并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的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章 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第三十一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结算资料、账户开户资料应由财
务管理部建档保存,各类内部授权文件及金融衍生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档案应由董事会建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人员应恪守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
业机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信息。公司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实行授权管理,如被授权人因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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