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信技术:公司章程(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22日 17:05

【摘要】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

300565股票行情K线图图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科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依法变更设立,深圳市科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91440300731133026E。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2016 年11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科信技术,股票代码:300565。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enzhen Kexi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新能源一路科信科技大厦

          邮  编:51811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8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集中财力物力,进行信息通信设备及相关领域的产品研发、制造生产及销售,为电信及网络运营商提供通信连接及接入配套设备及服务,不断推出适应最新市场需要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进行其他相关的项目投资,为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为经营者及公司职员创造优厚的福利及广阔的发展空间,为国家上缴更大的税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通信配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
售和技术服务;光通信网络传输设备、接配线设备、无源光器件、有源光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通信基站、电源产品、电量分路计量、不间断电源(UPS)及配电设备、高低压成套电气设备、直流远供系统、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类系统设备及配套设备、通信电池、广播通讯类铁塔桅杆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各类射频器件、天线(不含限制项目)等无线网络覆盖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数据机房、数据中心的机房机柜、PDU、数据通信设备、数据中心微模块系统、数据中心解决方案的配套产品及相关集成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技术服务、售后服务及安装服务;通信工程施工及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的设计、集成、运行维护;通信测试、监控、管理设备和通信施工工具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通信软件的开发,销售、技术服务和成果转让;通信及通信网络系统、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管道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综合布线工程的设计、系统集成、实施与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通信设备、电子产品、广播电视设备及计算机软硬件的信息咨询与技术服务、销售、安装、调试、维护、修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机房精密空调设备、基站空调设备、通讯机柜空调设备、户外柜、冷水机组、暖通及热泵设备、工业空调的设计、研发与销售、生产、安装、维修;锂电池、铅酸电池以及 BMS 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物联网云端管理平台、移动互联网网络平台、大数据和云计算平台、人工智能平台的技术开发;物联网模组、物联网网关、物联网定位终端、智能井盖、智能门禁和安防系统软件、视频监控、智能家居网关等产品或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车载电子产品、车联网终端、GPS 导航仪、智能车载设备、车载电子产品硬件及整机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智慧灯杆及智慧园区解决方案的设计、研发与集成、销售、生产、安装、维修与运营;自有物业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订舱、仓储;缮制有关单证,并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前,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名称(姓名)及其
认购的股份数额、持股比例如下:
序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号

 1                张锋峰                  2261.77        18.8481

 2                陈登志                  2021.34        16.8445

 3                曾宪琦                  1513.78        12.6148

 4                唐建安                    890.46          7.4205

 5                花育东                    756.89          6.3074

 6                吴晓斌                    632.23          5.2686

 7                赵英姿                    507.56          4.2297

 8              欧阳星涛                  320.57          2.6714

 9                戈文龙                    64.80          0.5400

10      深圳市众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1571.40        13.0950

    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11              限合伙)

                                          960.00          8.0000

12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59.20          2.1600

13    新疆华商盈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240.00          2.0000

              合  计                      12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8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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