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信技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2日 22:15

【摘要】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二〇二四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3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5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7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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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3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5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7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8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9

    第一节信息披露 ......9

    第二节股东大会 ......10

    第三节投资者交流互动平台 ......10

    第四节对外接待投资者及投资机构 ......11

    第五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1

    第六节一对一沟通 ......12

    第七节现场参观 ......13

    第八节新闻媒体 ......14

    第九节投资者说明会 ......14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15

  第八章投资者协助与支持 ......16

  第九章责任追究 ......17

  第十章附则 ......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
      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公司应当对
      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
      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与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建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
          象;

    (四)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
          信息 ;

    (五)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并保障所有
          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七)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和潜在的);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公司网站;

      (五)各种推介会;

      (六)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七)一对一沟通;

      (八)邮寄资料;

      (九)电话咨询;

      (十)现场参观;

      (十一)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二)路演。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
      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并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
        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
        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
        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
        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现
        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
        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对参
        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
        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
        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为:负责
          公司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
          访接待、安排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有关投资者制
          度建设、筹备会议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置专线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确保投资者与
          公司之间沟通渠道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相关
          情况的咨询。当公司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发生变更
          时,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
          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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