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淳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12日 18:28

【摘要】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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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议事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
          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
          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
          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报告;

          (六) 提名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人选;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如发生主要资产抵押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的规定。
          未达到本条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豁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第四章 会议议案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会、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提案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五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等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专人送出、
          邮件、传真、电话、署名短信息、微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涉及表决事项的,
          还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
          托或者授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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