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淳股份: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12日 18:28

【摘要】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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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工 作细 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
      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如董事长非战略委员会委
      员,则由委员在成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
              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或主任委员提出,由董事会秘书
          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项情况下,需要即刻作出决议的,召开
          会议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进行,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在保障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
          签或借助所有委员会委员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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