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270:外运发展: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12月16日 14:02

【摘要】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致: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发展”)签订的《关于外运发展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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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发展”)签订的《关于外运发展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外运发展的委托,担任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外运”)换股吸收合并外运发展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外运发展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终止上市(“本次终止上市”)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验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并向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访谈、讨论、核实。

  3、 外运发展已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陈述;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5、 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外运发展申请本次终止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交所,并依法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7、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有关术语、定义和简称与《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或指向。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外运发展的基本情况


  外运发展是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国经贸企改[1999]939号文件批准,由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与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和北京海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以其评估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29,550.65万元按1:0.66的比例折为19,500万股国有法人股,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投入现金1,368万元,按照相同比例折为900万国有法人股;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投入现金303万元,按照相同比例折为200万股国有法人股,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投入现金100万元,按照相同比例折为66万股国有法人股;北京海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投入现金76万元,按照相同比例折为50万股法人股。外运发展成立时,总股本20,716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20,666万股,法人股50万股。以上股权设置方案经财政部财管字[1999]291号文件批准。经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上述股本金全部到位。外运发展于1999年10月11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156号文批准,外运发展于2000年11月30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并于2000年12月28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发行后总股本为27,716万股。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5月2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3237),外运发展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高伟

注册资本:          90,548.172万元

成立时间:          1999年10月11日

营业期限:          1999年10月11日至长期


                    普通货运;国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快递
                    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国际航
                    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航空客货运销售代
                    理业务(危险品除外);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
                    地区航线外的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业务(危险品除外);
                    承办空运进出口货物和过境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
                    包括:揽货、分拔、订舱、包机、仓储、中转、物流服
                    务、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
                    关、报验、相关咨询业务;寄递业务(信件和其他具有
                    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
                    展览、技术交流;资产管理;实业投资;物业管理;软
经营范围:

                    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租赁计算机、
                    通讯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包装服务;销售金属材料、机械设备、纸制品、橡胶制
                    品、塑料制品、日用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办公用
                    品、服装鞋帽、纺织品、汽车及汽车配件;企业策划;
                    承办展览展示;出租办公用房、商业用房;汽车租赁(不
                    含九座以上客车)。(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普通货运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本次终止上市的方案

  2018年5月31日,外运发展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相关议案。根据该等议案,中国外运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外运发展,即中国外运向外运发展除中国外运以外的所有股东发行中国外运A股股票交换其所持有的外运发展股票。中国外运所持有的外运发展股票不参与换股且不行使现金选择权,该等股票将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后予以注销。本次换股吸
收合并完成后,中国外运作为存续公司,将通过接收方承继及承接外运发展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资质、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外运发展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中国外运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招商局集团及外运长航集团持有的中国外运原内资股将转换为A股并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该等股票将根据《公司法》、上交所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限售期限。

  根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及外运发展的确认,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导致外运发展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属于《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4.1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的情形,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本所律师认为:外运发展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而终止上市符合《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可以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情形。

  三、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相关批准和授权

  (一)中国外运已履行的内部授权与批准

  2018年2月28日,中国外运召开了董事会第八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外运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外运发展的方案、《预案》及其摘要、中国外运与外运发展签订合并协议等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的议案。

  2018年4月13日,中国外运召开董事会第九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有关财务报告、《估值报告》等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的议案。

  2018年5月31日,中国外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相关议案。


  (二)外运发展已履行的内部授权与批准

  2018年2月28日,外运发展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外运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外运发展的方案、《预案》及其摘要、中国外运与外运发展签订合并协议等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的议案。

  2018年4月13日,外运发展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有关财务报告、《估值报告》等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的议案。

  2018年5月31日,外运发展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相关议案。

  (三)国务院国资委的核准

  2018年5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向招商局集团出具了《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8〕261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中国外运换股吸收合并外运发展的总体方案。

  (四)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8年11月2日,中国证监会向中国外运出具了《关于核准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72号),核准中国外运发行1,351,637,231股股份吸收合并外运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已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现阶段需履行的必要批准和授权,外运发展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而终止上市尚需获得上交所的批准。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外运发展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而终止上市符合《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可以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已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现阶段需履行的必要批准和授权,外运发展因本次合并而终止上市尚需获得上交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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