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格矿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年12月25日 20:09

【摘要】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也可分为在册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其所在机构;

  (三)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经营宗旨;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运营等相关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 1),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http://irm.cninfo.com.cn)刊载。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节 公司网站与电话咨询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三节 现场调研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者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2)。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节 股东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披露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通常情况下,董事长或总裁应当出席。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六节 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并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
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一)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二)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三)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互动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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