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辉能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年04月26日 21:03

【摘要】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由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0,343.7324万元,股份总数变更为50,334.3360万股,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300438股票行情K线图图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由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50,343.7324 万元,股份总数变更为 50,334.3360 万股,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备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1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0,343.7324 万元。                    50,334.3360 万元。

    2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 50,343.7324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 50,334.3360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3      (三)法律允许的其它情形。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可的允许的其它方式情形。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进行。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议通过即可。                          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

    4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5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上述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该期限内的,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份。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    …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上述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6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

        第四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
    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如出现公  用。如出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  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
    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
    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7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包
    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 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  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
    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  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
    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  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
    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  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对
    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
    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  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
    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
                                            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                                    …

 8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计划;

                                                …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                                    …

 9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事人数的 2/3 时;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所备案。                              司证券交易所备案。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出具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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