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霸传感: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

2024年04月25日 18:04

【摘要】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为了保障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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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

  为了保障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细化《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的条款,确保股东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考虑企业实际发展情况,综合考察成长性、业务发展规模、资金筹措能力和股东意愿等指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和必要的修改,确定相应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但公司应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修改或调整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 2024-2026 年计划将为股东提供以下投资回报:

  1、2024-2026 年,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事项。


  3、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4、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

  (五)股票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决策及调整程序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出席董事会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4、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及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7、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制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

  3、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执行和解释

  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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