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捷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3日 19:04
【摘要】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22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 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总裁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具体项目计划,提交给 战略委员会进行研究分析。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要根据战略委员会的要求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工作,并 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由公司董事会或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工作小组组长提议召开。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 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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