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捷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3日 19:02

【摘要】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22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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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年报工作

    第十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
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自己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报告后再一次审阅财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
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负有对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以
任何形式泄漏公司内幕信息,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事宜。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做
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议召开。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
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回避表决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
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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