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乐达:《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3日 20:26
【摘要】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公司经...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或内部审计人员,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内部审计工作 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 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和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部 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使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被审计单位和部门(包括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审核与 评价,不受其他单位和部门的约束和限制。其主要权限是: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送内部审计部所需与审计工作有关资料; (二)有权在有需要时,参加公司和被审计单位(部门)主持召开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相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有关实物资产; (四)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将对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有权向被审计单位(部门)提出改进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人员,有权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单位(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单位(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四章 工作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次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应将重要的对外投资审计、采购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的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清晰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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