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乐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3日 20:26

【摘要】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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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信息。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六)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载有内幕信息的电子设备、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不被他人接触或知悉。
    第九条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
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收集并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及时记
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地点等,并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保密和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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