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安新材:悦安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04月22日 19:16

【摘要】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选聘(含续、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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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选聘(含续、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 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
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二)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三)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服务报价等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以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一选
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等选聘方式。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
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
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
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
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公司审计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件内容;

  (三)公司审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部,审计部严格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确定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合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
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
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观评价,
最终依据评价办法得出结论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可与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合同,聘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除依本制度选聘作业流程
作客观评分以外,还应对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审计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续聘事项;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
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解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合同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
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的,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披露时详细说明更改会计师事务
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及上年度的审计意见及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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