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视像:海信视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2024年03月29日 22:06

【摘要】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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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下设的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委员会职责内事项的基础管理、议案提报、督办实施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个人情况等资料,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会议应不晚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委员会认可的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保存。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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