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建股份: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2024年03月27日 20:58
【摘要】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无锡博达合一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无锡...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无锡博达合一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无锡博达新能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同时拟向公司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发祥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6 号)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上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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