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瑞基因: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警示函的公告

2024年03月12日 18:37

【摘要】证券代码:000710证券简称:贝瑞基因公告编号:2024-012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000710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000710    证券简称:贝瑞基因    公告编号:2024-012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瑞基因”或“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4号)、《关于对高扬、张松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4号)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内控执行不到位。一是公司发生多笔大额预付款支出且支付比例超过合同金额30%,与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关于预付金额不超过30%的规定不符;二是存在少数客户业务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未严格执行客户信用政策导致应收账款实际账期超出合同账期等情形;三是部分对外投资和重大业务决策未见内部控制过程性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

    2、会计核算不规范。公司2021年对湖南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某遗传医院应收账款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但单项计提方法存在错误。2022年年报披露前,公司对计提方法进行更正,但未根据新确定的计提方法追溯调整2022年年报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期初数据,导致财务数据披露有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就上述情形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和内控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高扬、张松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号)
    高扬、张松清:

    经查,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内控执行不到位。一是公司发生多笔大额预付款支出且支付比例超过合同金额30%,与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关于预付金额不超过30%的规定不符;二是存在少数客户业务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未严格执行客户信用政策导致应收账款实际账期超出合同账期等情形;三是部分对外投资和重大业务决策未见内部控制过程性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

    2、会计核算不规范。公司2021年对湖南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某遗传医院应收账款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但单项计提方法存在错误。2022年年报披露前,公司对计提方法进行更正,但未根据新确定的计提方法追溯调整2022年年报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期初数据,导致财务数据披露有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张松清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高扬、张松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和内控管理,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在期限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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