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得信息: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2024年03月04日 15:53

【摘要】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电话:(8621)63872000传真:(8621)633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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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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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得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游广律师、张博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的规定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与本次注销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开展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副本材料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2021年激励计划》及摘要、《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下简称“《授权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激励计划》及摘要、《考核办法》以及《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26日,公司对《2021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2021年1月2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年2月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激励计划》及摘要、《考核办法》以及《授权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其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五)2021年2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2021年2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2月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1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5,120万份。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1年2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912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八)2021年2月9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912名激励对象5,120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汉得JLC1,期权代码:036450。

  (九)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2022年5月9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中21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174万份的注销工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十二)2022年5月12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于2022年5月17日至2023年2月8日期间进行自主行权。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十三)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四)2023年2月22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中到期未行权的,以及因离职等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62.2017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十五)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六)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七)2023年4月28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中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4.00万份的注销工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十八)2023年6月2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于2023年6月7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间进行自主行权。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十九)2024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之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一)因已获授但未行权而注销的部分股票期权及数量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
                                                              票期权数量比例

授予期权第一个行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权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二个行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权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三个行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权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2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行权期内,若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行权。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全部行权的,则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如行权期内的任一年度公司业绩未达到行权业绩条件的,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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