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从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02月07日 18:55
【摘要】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完善治理结 构,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投资 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 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 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上证 e 互动平台; (十一)公司网站等。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上海证券报》及/或《中国证券报》及/或《证券时报》及/ 或《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媒体披露应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方式向投资者反馈。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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