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美传媒: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4年01月19日 18:52

【摘要】证券代码:002712证券简称:思美传媒公告编号:2024-002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基本情况思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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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12          证券简称:思美传媒      公告编号:2024-002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美传媒”)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3003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披露在巨
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087)。2024 年 1 月 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
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
〔2023〕3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9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4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美传媒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南复路 59 号。

  李子木,男,1987 年 7 月出生,时任思美传媒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东
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思美传媒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 11 月 27 日 12 时 50 分,思美传媒对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投资者关于
“公司作为抖音的长期合作伙伴,是否有相关业务与抖音超市合作”的提问,回复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公司股价在下午开盘后快速由跌拉升至涨停,并保持到收盘。

  当日收盘后,思美传媒在互动易平台答复投资者相关提问称“公司所称代运营抖音超市,是指公司代运营了抖音官方超市的官方直播间之一”。抖音电商官
方微博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28 日就“思美传媒代运营抖音超市”发布辟谣信
息。思美传媒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 12:50 的回复所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
司代运营”,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说明、询问笔录、深交所互动易相关内容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构成误导性陈述,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思美传媒董事会秘书李子木,负责公司对投资者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所提问题的回复工作,其编写“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的答复信息并决定发布,未能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子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3.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4.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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