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江新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核查意见
2024年01月12日 18:39
【摘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核查意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63号)及《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核查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63 号)及《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3 号)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新材”或“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完成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于2020年 6月完成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公司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担任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 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保荐机构需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2020 年 4 月,公司与 2016 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完成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在公司与原持续督导机构解除督导协议后继续履行与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并于 2020 年 6月起履行与公司 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监督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楚江新材注销部分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部分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楚江新材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63 号《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通过向 8 家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89,889,036.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05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135,283.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649.99 万元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3,633.0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到位,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7]0046 号《验资报告》验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2、2019 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楚江新材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3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183,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437.6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1,562.4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到位,业经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0]241Z0002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17 年 1 月 17 日,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芜湖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 下简称“兴业银行芜湖分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以下简称“芜湖扬子银行桥北支行”)及海通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招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551902014610901)金额为 25,150.00 万元;在建设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4050167880800000165)金额为 25,310.00 万元;在兴业银行芜湖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498010100100380987)金额为 25,000.00 万元;在芜湖扬子银行桥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0000037292710300000075)金额为 25,500.00 万元;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长沙南城支行”)、海通证券及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立科技”)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兴业银行长沙南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68090100100132713) 金额为 32,823.00 万元。2018 年 9 月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楚江高新电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电材”)、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海通证券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芜湖扬子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桥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20000240503410300000155)。 2018 年 11 月经海通证券、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同 意,终止了 2017 年 1 月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存放于芜湖扬子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桥 北 支 行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 账 号 : 20000037292710300000075)的募集资金余额陆续划入全资子公司楚江电材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20000240503410300000155),并将原募集资金账户作销户处理(账号:20000037292710300000075)。前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后,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已终止。 2020 年 8 月,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安徽鑫海”)、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芜湖扬子银行桥北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2019 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设立子公司和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将“年产 30 万吨绿色智能制造高精高导铜基材料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楚江电材变更为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安徽鑫海。楚江电材原募集资金专户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2000024050346660000010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307018819200153975)已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办理了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手续。 2020 年 8 月,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鑫海、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工行 芜湖开发区支行、芜湖扬子银行桥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工行芜湖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307018819200157060),金额为 15,000.00 万元;在芜湖扬子银行桥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0010135870766600000015),金额为 33,000.00 万元。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楚江电材已根据有关规定将原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利息及前述资金划拨进入安徽鑫海账户。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截至募集资金账户销户日,公司本次拟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含销户利息) 楚江电材 芜湖扬子银行桥北支行 20000240503410300000155 391.66 安徽鑫海 工行芜湖开发区支行 1307018819200157060 114.49 安徽鑫海 芜湖扬子银行桥北支行 20010135870766600000015 193.89 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子公司楚江电材、安徽鑫海于近日办理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楚江电材、安徽鑫海已根据有关规定将账户结余募集资金(含注销账户时结算产生的利息收入)转入公司结算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后,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楚江新材本次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行为未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楚江新材本次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行为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唐逸凡 吴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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