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高纳: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2024年01月03日 18:34
【摘要】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进行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激励计划对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相关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时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 人,该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同意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首次授予时暂缓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首次授予时暂缓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票 85,335 股办理解除限售。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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