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23年12月18日 18:26

【摘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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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
          性股票作废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邮编:100026

        9/F,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86)(10)65890699 传真/Fax:(+86)(10)65176800

                                  网址/Website:www.grandall.com.cn

                                2023 年 12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3]第1023号
 致: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安博通”)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安博通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称“《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安博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称“本次归属”)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需要查阅的其他资料。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当面访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查阅网站、计算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公司已取得了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0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0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四)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六)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八)202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十)2023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3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十二)2023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与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
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三)2023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与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基本情况

  (一)归属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具体如下: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      3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      4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      5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      5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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