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建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15日 21:38

【摘要】润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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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 建股份有限公司

                  内 部审计制度

              (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润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公司按国家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是公司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受董事会
领导,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内审部应独 立、客观公正地行使审计职 权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
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财会和经营管理经验。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应为专职,由审计委
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公司应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 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内审人员应按公司要求依法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廉洁
奉公,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对审计事项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

    第九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被审人员或者
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业务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重大交易和事项、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五)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所需资料;

    (六)完成董事会、监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七)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提供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查财务软件;

    (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经济业务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四)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内审部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 审计 规章制 度,并经审 计委 员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认证,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十一)对审计工作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不得低于 10 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2、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3、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
动:(1)财务预算(计划)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2)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3)各类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情况;(4)经济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情况等。


    (二)内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三)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四)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3、被担保方是否
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4、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3、独立董事是否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 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六)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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