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淳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12日 18:28
【摘要】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 作细 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 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提名或者任免 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适 的新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 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 项情况下,需要即刻作出决议的,召开会议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进行,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在保障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 签或借助所有委员会委员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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