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纺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公告

2023年11月08日 16:30

【摘要】证券代码:600448证券简称:华纺股份公告编号:2023-032号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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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 年 7 月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并于 2023 年 9
月 4 日开始执行,根据证监会安排,按照该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作如下修订:
序

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1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系的董事。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工      2、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工
    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3、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2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5、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  信等不良记录;

    立董事的职责;                                6、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
        6、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
    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
  偶的兄弟姐妹等)或在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的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企业任职的人员;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的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员;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本款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的人员;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9、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录: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事处罚的;

  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上;                                    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产生。

        提名方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

  将提案递交董事会,提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2、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第二章的要求;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
        3、推选理由的陈述。

        董事会有权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的程  方式选举产生。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5  序性以及提案内容的全面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后公告。董事会不得以提

  案程序性以及提案内容全面性、完整性和真实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性之外的其他理由决定不将有关独立董事候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表决

  权总数10%以上的股东可以就选举独立董事的

  议题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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