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纺股份: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1月08日 16:28

【摘要】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7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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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1 月 7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领导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负责经营发展规划部门及证券事务代表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跟踪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和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

  3、关注公司重要客户、重点供应商、主要竞争对手的发展状况;

  4、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6、对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债券的可行性方案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7、对公司跨行业投资且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8、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9、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10、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会前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及战略管理部门准
备:

  1、公司战略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本级及控股企业报送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的编撰整理;

  2、战略管理部门将资料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战略管理部门将编制详细的可行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工作部门;董事会工作部门根
据规定编制议案提请战略委员会开会审议;

  3、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工作部门根据规定编制议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
议。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及议案应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含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记录、董事会工作部门保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并抄送监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法定原因
或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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