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年10月27日 18:13

【摘要】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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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忠实勤勉的原则和尽责求实的精神,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经谨慎查验,现就核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骨干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3 年 10 月 27 日,同意以 5.79 元/股
的授予价格向 13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64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忠惠、周斌、王延峰
                                                    2023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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