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0月)
2023年10月19日 18:05
【摘要】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海大集团股...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 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 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 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审计人员;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 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 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最优的 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 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 参加选聘。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 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 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 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 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 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核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 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五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 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 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 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 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 行相关审计业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十八条 公司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 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 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同一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 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或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二十一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条所述情形, 为完成年报信息披露需要,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 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除第二十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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