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年9月)

2023年09月27日 20:48

【摘要】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公司依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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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公司依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1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2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供的担保;                              5,000 万元;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 的担保;

        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设立或增资子公司除外),达到 提供财务资助、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原材料购买、出售产品等除外),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
3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
                                              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
                                              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4                                            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本条为新增,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5    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6      ......                                    ......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7        ......                                    ......

      (六)本章程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容。                                      (七)本章程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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