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2023年08月28日 16:49

【摘要】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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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维护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
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争取投资者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的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互动易平台,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和建议。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的,应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称“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接受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五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对外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投资者关系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如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活动管理档案,档案应至少包括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和交流内容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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