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耐股份: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3年8月)

2023年08月24日 18:24

【摘要】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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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报送”是指公司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经营、财务、人事等相关的统计数据等;对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提供未披露的重大信息、财务报告,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超出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

  第四条 对于外部单位向公司索取财务、经营、人事等相关统计数据的,如属于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提出的合法报送要求的,公司各部门应将“报送资料时间、报送单位名称、报送人员姓名、资料用途、资料内容”等内容逐一记录,并及时报送公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将信息整理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查。

  第五条 公司应当要求索取数据信息的单位签署《保密义务告知单》,并要求对方单位和个人对该数据进行妥善的保管并严格按法定用途予以使用,不得泄漏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报送过程中本公司和外部单位接触该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上公告这些数据之前,任何单位及知情人员均无权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布或泄露相关数据。对于在本公司公告相关数据前公布或泄露该数据的单位和个人,本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如万一出现数据外泄情形,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务必于第一时间告知本公司,以使公司能采取相关措施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第九条 公司在运作重大事项期间,如发生外部信息报送事项,且信息涉及该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与信息报送相关的工作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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