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退: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7月5日拟修订〕

2023年07月05日 21:36

【摘要】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议事规则将提交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将提交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股东大会的
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
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主办券商做出决议;

    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1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5、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16、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事项;

    17、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
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八条  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在有权机关或机构登记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及表决

    第三十一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先举手示意,经股东大会主
持人许可后发言。股东发言应向大会报告姓名和所持股份数,发言内容应围绕该次股东大会的主要议题。

    股东发言违反上述规定的,股东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不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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