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9.19
2022年09月19日 17:32
【摘要】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东路219号建材大厦7层电话:(0951)5677929电子邮箱:lxylaws@126.com二〇二二年九月国浩律师(银川)事...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东路 219 号建材大厦 7 层 电话: (0951) 5677929 电子邮箱:lxylaws@126.com 二〇二二年九月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2]299 号 致: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宝塔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冯建军、黄兴龙 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 14:30 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 路 388 号 408 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宝 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 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2022 年 9 月 2 日以 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9 月 3 日在公 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 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 会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予以了 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 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 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 程序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 会议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19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会议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 14:30 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志磊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9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 股份 3380139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6853%。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340258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33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39881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50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8 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 39892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503%。中小股东是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 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均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取 得委托股东合法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与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共计 2 项,分别为《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提案》《关于拟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规定内容相 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审议事项符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其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 授权有效期的议案》表决通过。同意 39184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52%;反对 7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已回 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9184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52%;反对 7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4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2、《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通过。同意3379431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反对 7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9184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52%;反对 7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4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 权有效期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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