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成股份: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04月制定)

2024年04月26日 23:51

【摘要】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二〇二四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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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具
  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

(六)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流程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
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由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查、整理与评价;

  (三) 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及调查结果,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
  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四)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
  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
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六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
  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 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前款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除发生前款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 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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