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苏州高新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2024年04月26日 18:37
【摘要】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 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改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履行委员义务。 经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小组 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一条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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