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光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5日 18:43
【摘要】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职责是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员;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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