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泰妮: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5日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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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尽快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并根据需要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第六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与会计师沟通、核查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详细的解答,对存在的相关问题应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沟通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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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报公布前,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漏年报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情况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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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且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外部审计机构聘请的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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