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和药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2024年04月24日 20:42

【摘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和药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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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和药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同和药业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共 2 家,纳入评价范围单位占公司合并资产总额的 100.00%,营业收入合计占合并营业收入总额的100.00%。具体单位如下:

  (1)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系母公司,主要原料药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以及对外投资等业务;

  (2)江西同和药业进出口责任有限公司,系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出口贸易等业务。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治理层面: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
  业务流程层面:资金活动、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对外投资、关联交易、信息系统、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财务报告、项目管理。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风险、采购风险、销售管理风险、资产管理风险、会计信息风险等。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所采用的认定标准直接取决于由于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这种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1)该缺陷是否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企业的内部控制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错报。(2)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的大小。如果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则将该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重大错报中的“重大”,涉及企业管理层确定的财务报告的重要性水平。本公司所采取的重要性水平为依据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5%确定集团总体重要性水平,依据集团总体重要性水平的 75%确定集团执行重要性水平;依据集团总体重要性水平的 5%确定集团未更正错报重要性水平。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财务报表潜在的错报金额

  A、重大缺陷  超过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5%。

  B、重要缺陷  低于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5%,但达到或超过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3.75%。

  C、一般缺陷  低于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3.75%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A、重大缺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B、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C、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直接财务损失金额                  重大负面影响

  A、重大缺陷    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含)        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

  B、重要缺陷    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含)及 500  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处罚

                  万元以下

  C、一般缺陷    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A、重大缺陷: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B、重要缺陷: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其严重程度不如重大缺陷但足以引起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关注的一项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C、一般缺陷: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控制缺陷。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大类退市指标,公司并没有触及任何相关类别的退市风险指标。

    五、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同和药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孙经纬              刘海燕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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