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达: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江苏富丽华通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

2024年04月23日 19:12

【摘要】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 值测试涉及的江苏富丽华通用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 资产评估报告 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0562号 (共一册第一册) 沃克森(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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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

    值测试涉及的江苏富丽华通用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

            资产评估报告

                    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0562号

                        (共一册  第一册)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目    录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2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5

    一、  委托人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5

    二、  评估目的...... 6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6

    四、  价值类型...... 7

    五、  评估基准日...... 7

    六、  评估依据...... 7

    七、  评估方法...... 8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0

    九、  评估假设...... 12

    十、  评估结论...... 13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4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15

    十三、评估报告日...... 15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 传真:(8610)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国际传播科技文化园 8 号楼 3 层(100044)                                      1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一、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 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
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
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
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六、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
准则, 坚持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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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涉及的江苏富丽华通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 0562 号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包
含商誉的资产组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
况及评估结果摘要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 4 条第二款、第 23 条第一款的规
定,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本次资产评估是对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包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判断合并会计报表商誉减值金额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本次资产评估对象是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评估范围是委托人申报的商誉减值测试之目的所涉及的包含商誉的资产组于评估基准日的所有资产。

    三、价值类型

    可收回金额。

    四、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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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评估方法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法。

    六、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纳入评估范围内的
账面价值为 3,891.90 万元,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不低于 4,543.11 万元。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除本报告已披露的特别事项,在报告出具日后、使用有效期以内,如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未发生影响其经营状况较大变化的情形,评估结论在使用有效期内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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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涉及的江苏富丽华通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 0562 号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包
含商誉的资产组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
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 委托人

  公司名称: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

  经营场所: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

  注册资本:56,623.9133 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风机、风扇、电机、电主轴、空调暖通设备及配件、通风净化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塑料制品、金属制品,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外的报告使用人

  除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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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使用人为履行相关职责可以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

  二、 评估目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业务合同,本次资产评估是对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包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判断商誉减值金额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 评估对象

  本次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的评估对象是包含商誉的资产组。

  (二)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委托人申报的商誉减值测试之目的所涉及的包含商誉资产组于评估基准日的所有资产。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与企业合并报表口径一致的、纳入评估
范围包含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为 3,891.90 万元,评估范围内各类资产账面价值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包含商誉资产组范围                              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                                                              1,429.14

  无形资产                                                                765.01

  100%股权对应的商誉                                                    1,697.76

  资产总计                                                              3,891.90

  包含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                                                  3,891.90

  注:上表财务数据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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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价值类型

  《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六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等因素,同时考虑价值类型与评估假设的相关性等,确定本次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指评估对象在现有管理、运营模式和持续经营条件下,包含商誉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两者之间较高者。

  五、 评估基准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三条,“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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