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物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2024年04月23日 21:05

【摘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7号)核准,东方航空物...

601156股票行情K线图图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7 号)核准,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物流”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8,755,556 股。发行价格 15.7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03,575,118.12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7,717,418.1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05,857,700.00 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担任东航物流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与东航物流签订《东方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

  2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与上

      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市之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东航物流业务情况,对东航物流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经核查东航物流相关资料,2023 年
 4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度东航物流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2023 年度东航物流及相关当事人在
 5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背承诺等事项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流及其董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6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
 7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和项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目组成员对东航物流的内控管理制
 8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查,东航物流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保荐机构督促东航物流严格执行信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上市公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保荐机构对东航物流的信息披露文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10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详见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况

      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保荐机构对东航物流的信息披露文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11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详见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况

      告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
 12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流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承
 13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诺进行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航物流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
 14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流未发生该等情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15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流未发生该等情况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                                  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

      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17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航物
      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流未发生该等情况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

      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

      事项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
                                              资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是否一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项核查,并出具了 2023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
                                              意见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东航物流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东航物流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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