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信技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2日 22:17

【摘要】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二〇二四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2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3第四章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6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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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2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3
第四章 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6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7
第六章 其他特别规定......8
第七章 附则......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他资源配备;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四)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二)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范围不限、形式不限,公司应要求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其具备胜任能力的详细说明及相关选聘资料。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
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年。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四章  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
  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其他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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