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集团: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更正后)

2024年04月22日 18:56

【摘要】证券简称:信质集团证券代码:00266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更正后)2024年4月目录一、释义......3二...

002664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简称:信质集团                    证券代码:002664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更正后)

                    2024 年 4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股权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8
(一)行权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8
(二)本次行权的行权安排...... 9
(三)结论性意见...... 9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质集团、本公司、公司、上市公  指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指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合
 激励对象                        指  并报表子公司)任职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骨干

 股票期权授予日、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
                                      毕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
 行权                            指  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
                                      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
                                      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信质集团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对信质集团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信质集团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股权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1、2022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1 月 25 日至 2022 年 2 月 7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2 月 8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本激励计划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以及法律顾问对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

  6、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 年 11 月 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22 年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刘鑫铭先生、尹纳新先生、黄中良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8.00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117 名激励对象行权 284.25万份股票期权。

  9、2023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权的议案》;鉴于原 1 名激励对象(徐玉迪)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上述 1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5.5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22 年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林组得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5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4 年 2 月 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孙万仁先生因退休而离职,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25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4 年 4 月 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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